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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動畫電影《驀然回首》(Look Back)再次上映,劇中後段致敬「京都動畫縱火案」的校園無差別攻擊事件,不僅改變了主角們的命運,令人心碎的劇情也讓許多觀眾紅了眼眶。此類隨機傷人甚至致死的案件,在台灣社會亦時有所聞,每每引發群眾對公共安全與被害人家屬處境的關注。
當悲劇猝不及防地發生,留下來的家屬除了承受巨大的悲痛,法律究竟能提供什麼樣的協助?面對加害人,家屬又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應有的賠償?本文將從「國家補償」與「民事求償」兩個層面,解析相關法律規範。
【涉及相關法律問題】
- 國家補償[1](犯罪被害人保護):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1項: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民事求償(家屬對加害人):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 補償金的申請資格與順序- 誰有權利申請遺屬補償金:
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遺屬申請之順序依次為父母、配偶及子女;其次為祖父母;再來為孫子女;最後為兄弟姊妹。若有多人同順位,則平均領取補償金。
- 精神慰撫金的數額判定:
面對親人驟逝的巨大傷痛,法院在判斷民法第194條的精神慰撫金時,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資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家屬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客觀情狀,來核定相當的賠償金額。。
- 防範加害人脫產的急迫性:
於無差別攻擊事件此類突發暴力犯罪中,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通常素不相識,難以查知加害人財產狀況。因此,實務上加害人面對鉅額的民事求償,極有可能在漫長的訴訟期間隱匿、轉移名下財產。家屬需向法院釋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2],盡速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未來勝訴後能真正獲償,而非僅拿到一張無用的債權憑證。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面對突如其來的重大暴力犯罪事件,被害人家屬往往處於極度的悲傷與混亂之中,不僅要強忍哀痛處理後事,還得面對繁雜且生硬的司法調查與訴訟程序。
- 律師建議家屬:
在悲痛之餘,應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或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聯繫,了解國家提供的經濟支持(如遺屬補償金申請)與心理諮商等資源;同時,也應及早評估並透過假扣押程序保全加害人財產,避免日後求償無門。另外,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如果加害人有賠償,原則上補償金不需要返還給國家,僅於特殊法定情形(如: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6條)才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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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76號民事簡易判決:「按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乃因犯罪之被害人於受害後,常立即產生經濟生活上之困難,被害人如循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賠償,緩不濟急,基於社會安全之考量,由國家支付賠償,使犯罪被害人能先獲得救濟;而國家於支付補償金後,對原應負責之人,自有求償權,此觀之本法第3條、第12條之立法說明自明。是國家支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乃係基於該法律之規定,承受犯罪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依該法律規定,就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民事法院本得自行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裁判之拘束。」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衡酌本件屬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紛爭,兩造原本互不相識,抗告人自難以查知陳信安之財產情形,且依一般社會通念,陳信安為規避債務,自有高度可能將自身財產予以移轉、隱匿或為其他不利益之處分,倘不許就陳信安之財產為假扣押,抗告人日後縱取得本案勝訴判決,亦有難以獲償之可能。」此見解雖係針對車禍案件,但其法理——非交易型侵權紛爭、兩造原不相識、被害人難以查知加害人財產、加害人有高度可能移轉隱匿財產——與無差別攻擊事件之特性完全相同,甚至於無差別攻擊事件中更為明顯。法院於審酌假扣押聲請時,自得類推適用上開判斷標準,減輕家屬之釋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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