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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特定工廠,你納管了嗎?】
【特定工廠,你納管了嗎?】
近日,洪律師同時接到多位經營工廠之當事人、業主表示其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函,要求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建設處(工商管理科)依規定提出納管申請」,並尋求洪律師代為協助提出納管申請及擬定工廠改善計畫。
然而,依照109年3月20日實施的新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規定,農地工廠可分為「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及「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前者於新法實施後,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後者則須於111年3月19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納管申請,以利日後完成特定工廠登記,若未於法定期限前提出申請,則既有之未登記工廠除了將面臨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而無法繼續經營之外,亦可能會受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之相關法規處罰。
針對上述說明,若有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則務必把握剩餘之時間,在111年3月19日前向主管單位提出納管申請,以登記為特定工廠,並成為合法工廠。目前洪律師及友鑫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亦已協助多家工廠完成特定工廠之登記,若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在下方留言提出,或和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