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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時思慮不周違反保護令,律師協助化解避免牢獄之災|律師推薦|家事律師|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2026年律師推薦
【案件事實】
當事人因為情感因素與家人有保護令,有一次回家不慎違反保護令事項,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相關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1款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2項(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本文(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罰則)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捍衛權利】
當事人因為情感因素與家人有保護令,有一次回家不慎違反保護令事項,遭檢察官提起公訴…還好洪律師適時協助,避免狀態擴大,成功爭取易科罰金,避免牢獄之災!相關處理程序較為複雜,務必謹慎為之!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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